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城市污泥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鲁价格发〔2009〕110号)
枣庄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城市污泥焚烧处置置换原煤提高上网电价的请示》(枣价格发〔2009〕58号)和《关于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掺烧处置城市污泥情况的补充说明》(枣价格发〔2009〕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掺烧污泥部分电量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核定正式价格,其余电量仍按现行上网电价水平执行。掺烧污泥部分电量暂定为上网电量的12%,每半年核查一次,达不到规定掺烧比例时将相应扣减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