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商发〔2009〕60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
《办法》)实施以来,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近年来我省的连锁经营业态发展加快,部分连锁企业已具备了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引导和推动商业特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三级监管,即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三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与职责,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联系人名单(附件2)请与6月10日前上报我厅。
三、严格材料审核,完善工作制度。
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要求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充分利用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对特许人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开具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两店一年”证明。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连锁经营企业调查工作。
商务部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条例》和两
《办法》出台并实施两周年及备案工作下放的机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同时做好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的调查工作,各地请与6月10日前将调查表(附件3)上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