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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工资集体协商的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劳动者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上级工会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制度;
  (二)分别向对方代表提供用人单位财务、经营状况或者劳动者的意向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议题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六)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会议的方式进行,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协商讨论。
  协商会议内容应有书面记录,记录由协商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十日内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导致协商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超过六十日的,应当重新协商,重新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由双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定。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劳动者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劳动者的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分别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依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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