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听证前,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应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决策机关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政府办公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