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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抚政发〔1990〕26号)

  2、《抚顺市市以上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125号)

  3、《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抚政发〔1991〕148号)

  4、《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发〔1992〕16号)

  5、《抚顺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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