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办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5.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申办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或(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地址或(和)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和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办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