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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申办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5.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申办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或(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5)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地址或(和)许可范围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和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办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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