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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和食堂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选址设计卫生学预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6.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有卫生管理内设机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各1份);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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