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5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09〕117号)以及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食安委〔2009〕4号)的规定,现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含食堂)的行政许可(含行政许可的变更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补办、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九条;
(二)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三)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09〕117号);
(四)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食安委〔20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