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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5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09〕117号)以及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食安委〔2009〕4号)的规定,现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深圳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含食堂)的行政许可(含行政许可的变更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补办、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三)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09〕117号);

  (四)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食安委〔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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