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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编委〔2009〕13号)和6月18日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
  2009年6月1日起,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对餐饮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自7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申请,同时不再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6月30日前,已经受理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继续完成审核工作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继续使用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制证送达工作。具体发放程序请依照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窗式办公系统内容执行。餐饮服务企业的分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移交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通过市卫生局提供给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卫生行政部门将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企业名称目录(格式见附件)移交同级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属地政府食品办统一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杜绝出现监管空白。
  三、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办通报,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依法采取行政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四、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加强监管队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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