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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区县结核病防治所
  是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的主要技术指导单位和责任单位。区县结核病防治所成立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小组,由业务主管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结核病控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区县结防所要做好学校等群体性机构的肺结核疫情苗头监测,并对辖区学校以及中小学保健所负责进行相关培训并不定期组织肺结核疫情处置演练。在发生肺结核疫情时,疫情处置小组要深入现场,具体负责肺结核疫情的核实、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对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以及出具疫情处置报告等。
  3、区县中小学保健所
  在区县结核病防治所的指导下负责对辖区中小学校领导、校医进行学校结核病防治的培训;协助学校医务人员进行可疑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以及转诊,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并协助区县结防所和学校进行肺结核疫情处理。
  4、区县卫生局与教委
  负责辖区中小学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管理。
  5、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市结控所成立肺结核疫情处置专家组,成员包括结核病控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市所负责制订肺结核疫情处置预案,组织区县培训、演练,并根据实施效果对处置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市所积极为区县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区县的肺结核疫情处置,并对处置过程进行具体指导。市所负责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必要时市所负责组织市级讨论会对事件相关病例进行会诊、对事件进行定性以及对处置过程提出建议。
  6、市教委:负责全市学校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7、市卫生局:负责疫情发生后的组织领导,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和各种物资,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负责与上级行政部门的沟通、信息交流和通报,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负责全市学校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价。
  三、学校肺结核疫情的定义
  在学校群体中,1个月内连续发现3例以上(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
  四、学校肺结核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班主任/学生管理员(宿舍长)应及时了解同学健康状况,发现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及时向校医院/卫生室报告,并督促其就诊。
  2、校医院/卫生室应提高警惕,对具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进行X胸片检查以及查痰,发现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将病人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如果校医院/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检查手段,则将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直接转诊至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时应对患者进行不少于5分钟的健康教育并做好登记。校医院医务人员应对转诊患者进行追踪,了解转诊结果。
  3、市级/区县结防机构门诊部医生,一旦发现学校肺结核病例,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学校(专业、年级、班级)、住址和联系方法。并由结防所立即通知学校所在辖区结防所和学校有关部门。
  4、结核病专科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老年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一旦发现学校肺结核病例如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应在传染病报告卡中详细记录病人的学校(专业、年级、班级)、住址和联系方法,并通知学校所在辖区结防所。
  5、结防机构负责追踪工作的人员,应在3天内完成对现住址为本辖区的学校结核或疑似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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