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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培训内容: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分工与责任,特别是学校的职责和任务;学校结核病控制的主要内容;结核病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学校肺结核病人的隔离和治疗管理;PPD强反应者的预防性治疗;肺结核疫情处置;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
  四、对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督导与评价
  由市教委、市卫生局组织进行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督导与评价,并将督导评价结果列入学校年度考核。

  附件4:
北京市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预案

  学校是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一方面,人口密度大、相互接触密切。结核病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传播,一旦存在结核病传染源,很容易造成传播流行。另一方面,学生学习生活紧张,相当一部分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由于内分泌不稳定等方面的原因,容易感染结核菌,而且感染后发病机会也高。在学校里一旦发生结核病传染源而未能及时发现并合理处置,极易造成聚集发病,危害学生健康。因此,学校存在发生结核病疫情的高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本预案旨在规范学校肺结核疫情监测和处置过程,提高肺结核疫情监测和处置效果,防止疫情扩大,保障广大师生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精神,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构建学校肺结核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科学应对;加强监测,及时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专群结合,以专为主。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187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4、适用范围
  我市所有大中小学校。
  二、部门职责
  1、学校
  是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的责任主体。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肺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主管校长是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普通高等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中小学应根据有关规定设卫生室,按照1∶600的师生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保每校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且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任校医。大学校医院/医务室、中小学卫生室、中小学保健所在结防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肺结核疫情监测、现场调查与处置、健康教育等工作。接受辖区卫生部门的督导检查,努力改进传染病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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