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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部门职责
  1、大学院校:是学生群体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将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重要内容,校长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第一责任人,并且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有关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并组织对有关结核病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学校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院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师生中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配合做好转诊和疫情监测;对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预防性服药者进行治疗管理;对应追踪的大疫情报告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结核病流行的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2、区县结核病防治所:是学校结核病控制的主要技术指导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分析、报告辖区大学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各大学校医院校医、学校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3、区县卫生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辖区大学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4、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学校结核病控制规范、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预案等,负责全市各区县结防所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全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支持。负责对全市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价。
  5、市教委:负责全市大学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管理,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6、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大学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管理。
  三、大学结核病控制的常规工作内容
  (一)新生入学体检
  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检内容,把好入学体检关。由学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或预防保健机构具体承担结核病检查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结核病检查项目包括对所有大学新生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检查。对于发现的PPD强反应者或者有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胸片检查。X线胸片检查异常或有可疑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等。
  对于体检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应按“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见下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体检发现的单纯性PPD强反应者应加强健康教育,鼓励学生采取自愿原则下的预防性治疗措施,加强治疗管理,提高单纯性PPD强反应者的预防性治疗率,并保证预防性治疗的完成率,降低发病风险,实现学校结核病控制的关口前移。
  各学校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的招生计划等基本信息通报属地结防所,由结防所做好新生结核病检查计划。
  (二)入学后的肺结核病人常规发现工作
  常规的病人发现方法包括:
  1、因症就诊:病人因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到校卫生室、综合医院或结防所就医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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