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3、区县结核病防治所:是学校结核病控制的主要技术指导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分析、报告辖区中小学校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中小学保健所医务人员、校医、学校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4、区县教委:负责辖区中小学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5、区县卫生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辖区中小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学校结核病控制的常规工作内容
  (一)对入学新生进行结核病检查
  由学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或预防保健机构具体承担结核病检查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结核病检查项目包括对所有新生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检查。对于发现的PPD强反应者进行X线胸片检查。X线胸片检查异常或有可疑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等。
  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特别是中招体检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应按“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见下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体检发现的单纯性PPD强反应者,应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与健康教育,鼓励采取自愿原则下的预防性治疗措施,并通过加强治疗管理,提高单纯性PPD强反应者的预防性治疗率并保证预防性治疗的完成率,降低发病风险,实现学校结核病控制的关口前移。
  (二)入学后的肺结核病人常规发现
  常规的病人发现方法包括:
  1、因症就诊:病人因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到校卫生室、综合医院或结防所就医;
  2、因症推荐:校医、班主任、学生管理员等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建议其去结防所进一步检查;
  3、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发现肺结核病人后,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肺结核筛查,参见下文。
  (三)可疑肺结核病人的转诊
  中小学发现的疑似/确诊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如果没有相关检查手段或技术能力也可将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直接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
  (四)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
  对确诊的痰菌阳性或痰菌阴性但病变较重的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由家庭所在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经过治疗痰菌阴转,病灶稳定后,凭学校所属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痰菌阴性且病灶较轻的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学校所属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由校医或家长具体执行督导服药,确保规律用药。
  (五)密切接触者筛查
  学校发生1例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人或陆续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涂阴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人后,为进一步发现潜在的传染源以及被感染者,以控制疫情蔓延,应积极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
  1、筛查的执行单位:中小学保健所或属地结防所。
  2、筛查的范围:近期内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3、筛查的内容:
  (1)可疑肺结核症状调查:了解所有上述密切接触者是否有可疑肺结核症状。
  (2)PPD检查和X线胸片检查: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PPD检查和X线胸片检查。
  (3)痰结核菌检查: X线胸片异常或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为避免对儿童造成不必要的放射伤害,对于0~14岁儿童进行结核病诊断相关检查时,影像学检查不应作为首选。可先行结核菌素试验。结核菌素试验强反应者进行X线胸片检查。X线胸片异常或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