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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对学校肺结核疫情实施主动监测。各区县结防所应指定专人每天负责对本辖区所有报告肺结核病人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同一学校发生2例及以上报告病例,要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在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要转至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治疗,直至达到治愈。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
  结核病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甚至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务必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力、推卸责任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学校结核病疫情流行或蔓延等重大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2.北京市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
  3.北京市大学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
  4.北京市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预案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北京市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

  一、制定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187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卫生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的精神,强化中小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二、部门职责
  1、中小学校:是学生群体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将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重要工作内容,每年对入学新生进行结核病检查,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有关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并组织对有关结核病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学校医务人员要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师生中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结核病流行的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2、区县中小学保健所:在区县结核病防治所的指导下负责对辖区中小学校领导、校医进行学校结核病防治的培训;对学生以及教师进行健康体检,并将结核病检查纳入体检内容;协助学校医务人员进行可疑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以及转诊,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并协助区县结防所和学校进行肺结核疫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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