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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60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近期,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见附件1),通报了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3起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或聚集性病例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市卫生局、市教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北京市大学结核病控制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学校肺结核疫情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各区县教委、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学校要将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重要工作内容,校长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第一责任人,并且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每年对入学新生开展结核病检查,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制定并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有关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并组织对有关结核病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学校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师生中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转诊和疫情监测;对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预防性服药者进行治疗管理;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的应追踪的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结核病流行的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市、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学校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各大学校医院、中小学保健所医务人员、校医、学校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班级-宿舍三级结核病症状监测网络,在每个班、每个宿舍设立监测员,发现咳嗽、咳痰超过2周或有咯血、血痰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并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结核病诊疗机构进行检查核实诊断。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报告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大学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门诊工作,及时对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归口诊断和管理,防止延误。学校要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结核病疫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消毒、隔离等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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