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等集体活动时,应按学校要求穿着制服;体育课及参加其他运动活动时应穿着运动服;
(二)学生着装应严谨、规范、清洁、整齐;
(三)学生装应配套穿着,制服与运动服不得混穿。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着装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加强对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统一着装制度纳入中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礼仪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装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要求学生穿着有统一注册商标标志的学生装。
第七条 学生装采用的面料要舒适耐用,用料的规格、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学生装质量技术标准。
第八条 学生装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四类,包括夏、冬制服,春秋、夏、冬运动服及鞋、袜。中小学起始年级学生应将各类款式学生装配备齐全。
第九条 学生装款式应遵循"朴素、大方、美观、实用"的原则,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学生装的款式:
(一)征集学生装款式设计;
(二)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三)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入围款式;
(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学生装款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原有学生装款式进行补充和改进。
第十一条 学生装的价格应按质优价廉、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后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装实行统一注册商标管理。商标名称、图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