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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9〕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03年印发的《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2003〕8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内学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粤教勤〔199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统一着装是指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以及其他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穿着全市统一款式、统一价格、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的服装(以下简称学生装,含衣服、鞋、袜)。

  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校学生着装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生统一着装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三)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区教育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二)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价格监管工作。

  第五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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