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9〕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和做事规则国际化,努力构建和谐政民关系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其促进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作用,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其社会效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登记统计工作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本部门、本单位所产生政府信息界定公开属性的审核制度,并及时按照信息种类及其产生时间顺序列表登记,注明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还要注明通过何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发布。要及时登记统计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以及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大屏幕、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政府刊物、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宣传栏等形式主动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办公室对以区(县级市)政府名义或本办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公文类政府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界定其公开属性,并按照公文种类及其产生时间顺序列表登记。要及时登记统计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发布本级政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情况。要及时征集区(县级市)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产生和主动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要指导所属各街(镇)做好登记统计由街(镇)产生和主动发布政府信息情况,以及转发上级有关部门政府信息情况。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登记统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穗府办〔2006〕42号)、《关于修订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58号)和《关于2009年广州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已经发生变化的办事事项和办事流程,要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社会公众发布变更信息,并做好变更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