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承担厅属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七)水环境管理处(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