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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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