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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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