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的职责交给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三)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人口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文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