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乡镇动物防疫站具体负责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动物防疫站与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年度《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和目标。
第五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科学防疫知识,推广自繁自养、全进全出饲养方式,依靠群众,科学防控,确保规模养殖场(户)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纳入生猪标准化养殖规模场小区(场)建设项目补助。
1.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2.不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拒绝、阻碍动物疫病监测的;
3.违法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
4.不符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的。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七条 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户)选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饲养场所应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2000米以上。饲养场所周围应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
2、饲养场所整体建设布局要科学合理,实现人畜分离,单一品种饲养。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做到界限明显,并保持一定距离。生活区、管理区应建在地势较高地段和生产区上风向,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建在地势较低地段和生产区下风向。
3、养殖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同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置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长1米、宽同大门相同的消毒池,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
4、生产区内布局合理,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等设在生产区下风地势低处,并应与畜禽饲养栏舍保持一定的卫生间距。养殖场内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净道和用于粪便等废弃物出场的污道应严格分开,互不交叉。人员、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粪尿及污水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