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畜水发〔2009〕25号)
各区农林水利局、县(市)畜牧水产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为加强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长沙市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水平,促进健康养殖,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肉(耕)牛50头、奶牛10头、羊100只、家禽1000羽(种禽500羽)以上的养殖单元。
其中:常年存栏猪100-500头、肉牛50-100头、奶牛10-50头、羊100-500只、蛋(肉)禽1000-5000羽、种禽500-5000羽的属小型规模养殖场(户);
常年存栏猪501-5000头、肉牛101-500头、奶牛51-100头、羊501-2000只、蛋(肉)禽5001-100000羽,种禽5001-50000羽的属中型规模养殖场(户);
常年存栏猪5001头、肉牛501头、奶牛101头、羊2001只、蛋(肉)禽100001羽,种禽50001羽以上的属大型规模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