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长政发〔2009〕13号)
为有效保护湘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春季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从2009年起,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渔范围。湘江长沙段及浏阳河、捞刀河部分水域。湘江从昭山至铁角嘴;浏阳河从东屯渡大桥至湘江河口;捞刀河从廖家渡桥至湘江河口段。
三、禁渔要求。禁渔期上述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捕捞、动用浮水工具垂钓作业。捕捞人工繁殖生产用种鱼及科研需要用鱼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违反禁渔期有关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除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同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