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三十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应予公开。
(三十六)房屋拆迁评估应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按照市场行为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三十八)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以后,被拆迁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者,工商、税务、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九)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四十)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十一)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十二)直管公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