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1)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
消防法》,不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2)采取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3)认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着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的能力。(4)组织开展对宾馆、饭店、商场、地下商场、医院等场所的消防专项检查,重点跟踪督办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
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交通、电力、水务、民航等部门配合。(1)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2)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农村建筑施工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3)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开展以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房屋拆除、施工坍塌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4)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坚决取缔无证企业进入建筑市场。(5)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供水、供热、供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稳定。
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教育、商贸、旅游、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并把安全专项治理与相应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隐患排查与治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继续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完善市、县、企业三级监管网络,强化对企业危险源点监控情况的监督,确保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率达到100%。
(五)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以治理重大隐患,防范重大事故为重点,加大问责制,推动履行职责到位;加大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力度,把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始终,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努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领导有力、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特别是具有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严格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强化监管。(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4)按照“事实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以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强化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