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六)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下的,由市、县建设局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上的,由市、县建设局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和移栽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树木补栽所需费用,由市、县建设局异地补栽。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县建设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出租、出让或者设定抵押。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县建设局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凡须引进调入外地种苗的,必须持有种苗调出地的检疫证明,并经调入地市、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的复检,符合植物检疫标准的种苗,方可引进调入。
单位和个人的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市、县建设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市、县建设局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市、县建设局批准的方案组织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