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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县建设局和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绿化设计方案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市、县建设局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县建设局安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植树必须带土球栽植。起苗时先浇水后起苗,装车不超过1小时。栽植时树坑先灌水后栽植,栽植后再灌水,做到当天起苗当天栽植,确保成活率。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程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负责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市、县建设局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等由本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四)公路、铁路、河道、沟渠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五)城市居民在居住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和城市中已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物。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市、县建设局批准,缴纳占用绿地费或者绿地挖掘赔偿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县建设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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