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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统一组织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绿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市、县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沙坡头区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第六条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年满18周岁的公民,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义务植树,人均植树80棵。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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