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重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包括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经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按以下标准救助: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70%给予救助;在50001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80%给予救助;在100000元以上的,按90%给予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就诊医疗优先服务和优惠费用制度
1、对到医疗机构就诊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服务,免收普通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注射费。
2、对住院治疗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减半收取床位费、护理费、冬季采暖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彩超)、手术费减收20%。
3、每三年免费为农村老年人和残疾人体检一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教育入学优惠救助制度
1、对在本辖区学校上学的残疾学生和农村老年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课本费、普通高中学费、职业教育学费。
2、对考入大专(含高职)以上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及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子女,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社会各类机构,在入学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救助的,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残联给予救助(注:大专救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本科救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六)农村养老补贴发放制度
对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2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七)残疾人经营创业税费优惠制度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注册登记费、占道费,免征三年个人所得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免收文体活动场所费用
免费使用体育馆(场)、游泳馆等体育设施,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
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局
(九)免收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登记费和工本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免收公共厕所使用费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十一)公共交通优先优惠制度
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乘座市内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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