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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中卫市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卫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管理由市、县建设局以专用图章等方式批准实施。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等,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在规划绿地范围内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活动的,市、县建设局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建设局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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