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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市区内的广场、公园周围区域、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中卫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局、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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