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1年7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1〕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授予外国友人"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等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三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办负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可以申请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开展合作交流,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高新技术、对外贸易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本市引进资金、设备和企业管理、先进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本市制定城乡发展计划,环境、资源保护和企业重大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六)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填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