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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助中心应在审核每年高校申报材料和获得代偿资格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有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
  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年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 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 电话

 

电子邮箱

 

贷款合 同号

 

贷款起止时间

 

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元)

 

在校期间获得贷款金额(元)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就业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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