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9〕1088号)
北京市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起,对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北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生源地为北京地区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长陵镇、兴寿镇;延庆县: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县: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等市定边远山区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