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9〕1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完税凭证使用,经研究,市局决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替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各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征收车船税现金税款时停止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各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本局车船税征收情况,做好更换完税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局应于9月30日前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进行全面清理,完成票证结报缴销工作,并将未填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登记造册,填写《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按市局统一安排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