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拨转。
(三)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7%的标准,从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转。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金给予补助。
第四条 普通门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5%、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外来从业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四)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第七条 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