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