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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任职公司资金;

  (二)将任职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三)违反规定,将任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任职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任职公司秘密;

  (八)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九)违反对任职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任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任职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外部董事的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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