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任职公司资金;
(二)将任职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三)违反规定,将任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任职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任职公司秘密;
(八)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九)违反对任职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任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任职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外部董事的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