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两名(含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并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四)就任职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基本报酬;
(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守任职公司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