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09〕57号)
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各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6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中担任董事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