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二年发生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4、企业未按规定对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的。
(六)企业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
(七)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帐面不再保留残值。
国有企业对境外企业的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及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职工住房等有关问题同时适用《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41号)有关规定。
已列入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同意债转股名单的本市国有企业,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734号)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其评估减值部分视同不实资产。
第五条 国有企业拟申请核销不实资产,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由出资监管企业根据《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及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属委托监管的,向所属委托监管机构申请,委托监管机构复核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六条 市国资委初审后,将核销的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七条 市国资委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后,通知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机构对不实资产成因及责任全面分析。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机构根据要求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重点分析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在规定时间将成因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成因分析报告审查后,根据《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及有关规定,提出核销意见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国资委批复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机构核销不实资产,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包括公益金)、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同时明确将核销的相关资产移交给有关资产处置机构进行处置。不实资产经批准核销后,市国资委相应调整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