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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2、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3、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4、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进行资产整合。

  第四条 不实资产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人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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