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2、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3、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4、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进行资产整合。
第四条 不实资产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人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