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暂停该代理机构1-6个月内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该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在市重点招标办填报《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二)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核等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单位变动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代理招标项目组建能够满足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人员若干名并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具体人员。项目组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且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工程项目(以信息发布至合同备案为工作时段,包括市重点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登记资料备案、招标文件资料备案、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环节必须由专职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