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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甬发改法规〔2009〕305号 2009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指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宁波市重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行为。

  第三条 凡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对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重点招标办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从事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等相关证书;

  (二)不少于12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从业人员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外地机构在宁波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证书和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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