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09]158号 2009年6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委“两个加快”的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中央检查组两轮集中检查和各地检查、抽查发现,各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为切实高效地推进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四川是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投放集中的重点地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是顺利实现灾后恢复重建“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重要保证,是推动全省经济止滑提速的重要举措。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主体,也是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负全责。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建设单位和项目法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负主责;各相关部门对照职能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各负其责。要逐级明确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和各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管重点和任务分工,确保每项工作、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都有领导负责,都有部门牵头,都有责任部门和人员实施监督。各地各部门在抓好本级责任落实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进一步细化措施,增强监督管理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在严格规范程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认真执行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制度规定。继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掌握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切实解决问题。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8〕22号),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按照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组织各方面专业力量,采取普遍自查、重点抽查和驻点检查等方式,扎实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工程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部位的监督管理,关口前移、全程跟进,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把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畴,加强对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绩效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和审计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认真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