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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对已纳入水源地保护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行申请市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章 验收和抽查

  第十八条 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考核验收。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形成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报告,上报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市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据此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考核抽查制度。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纳入年度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按期完成并经考核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下达资金文件,各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拨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村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考核验收情况及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等及时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同时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如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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