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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8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85%。
  4、其他:按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验收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属地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及重点,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属地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工作,并通过组织初评,择优推荐,将推荐资料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开、科学”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支持项目,下达支持项目名称和奖励金额文件。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
  (一)优先支持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符合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三)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四)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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