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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主要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村庄的项目);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针对分散养殖村庄集中整治项目);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及推进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金额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在120万元以内;农村村民分散养户养殖区集中治理项目在6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对以上项目的补助,由市级和县(市)、区原则按各50%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由市级和县(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九条 除农村村民分散养户养殖区集中治理项目外,年度内纳入市农办、市农业局牵头治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程项目和规模畜禽场排汇物治理项目,有关支持方式和标准执行市农办、市农业局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二)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100人。
  (三)项目应体现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四)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的最低限值):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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